李某甲离异后带着女儿李某乙于2016年6月与被告人张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5月的一天,张某某趁妻子外出之际,在家中强行猥亵继女李某乙(14周岁)。李某乙因害怕未敢将事情告诉妈妈或报警。后张某某多次在家中强行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或对其猥亵。2021年年初导致李某乙怀孕。2023年7月,李某乙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说法:
张某某实施强奸、猥亵的行为自2019年5月持续至2021年年初,能否适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解释》第二条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
张某某性侵害李某乙自2019年持续至2021年,而《解释》于2023年6月1日起实行,是否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予适用上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本案中,张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本案正在处理,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根据《解释》,张某某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且长期多次对李某乙实施强奸,造成李某乙怀孕,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第一项和第五项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情节恶劣”。
综上,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情节恶劣、强制猥亵罪情节恶劣,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