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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出轨妻子并骗取第三者离婚费用的行为
时间:2015-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拘禁出轨妻子并骗取第三者离婚费用的行为

  应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以妻子杨某某有外遇为由,将杨某某控制在自己家中不许其外出,长达40余小时。期间,陈某用透明胶带封住杨某某口、绑住手、脚,用烟头烫伤杨某某双乳,并对其进行殴打。当陈某得知一名叫周某某的男子与杨某某有关系时,愤怒不已。为报复周某某,陈某在控制杨某某期间,用杨某某的手机,以杨某某的名义给周某某发短信,要求周某某打款人民币万元用作与“陈某”离婚的费用。周某某在收到短信后,信以为真,遂将万元人民币打到杨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陈某逼迫杨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于当日将人民币万元取出存入自己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后又将该笔钱取出。此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悔悟,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在其妻杨某某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交出了周某某打来的万元钱。

  201011,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同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罪名,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对杨某某的控制已达40小时,其中并有捆绑、殴打等暴力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客体上又侵犯了杨某某的人身自由权利,陈某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又精神正常符合主体条件,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控制杨某某会侵犯其人身自由而为之。据以次陈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其妻杨某某采取控制,利用杨某某的名义让周某某打钱过来后又逼迫杨某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并将钱取走,侵犯了杨某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据此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只构成诈骗罪。

  三、笔者观点

  虽然这三种意见都有合理的一面,笔者还是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只构成诈骗罪。

  、陈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规定中有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应予立案。但是此款立案标准仅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一般主体的立案标准不能按照此款规定。虽然拘禁时间的长短只影响量刑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与否,但是一般主体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此罪。此案中陈某控制其妻杨某某在自己家中的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关系特殊,又因杨某某有错在先陈某只是冲动之举,拘禁时间不长,对杨某某的殴打、侮辱只能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又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因此陈某拘禁其妻杨某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陈某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诈骗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当场试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复杂客体,对于抢劫犯来说他的犯罪目的是取得公私财物,侵犯人身权利是其取得财物的一种手段。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其妻杨某某进行捆绑、殴打并不是取得周某某一万元的手段,而是为了报复周某某,并且杨某某既不是那一万元的所有人、占有人也不是管理人。理由是:虽然一万元在杨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但是钱是陈某骗来暂时放在杨某某卡上的,让周某某打钱到杨某某卡上是陈某诈骗周某某并取得钱财的一个步骤,对杨某某使用捆绑、殴打等暴力是对杨某某有外遇的气愤,并且一开始并不知道杨某某与周某某有染,所以陈某的适用暴力不是当场针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者。陈某此罪的客体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所以陈某取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适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欺骗手段,“虚构事实”,既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这种虚构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虚构也可以是部分的虚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就是用虚构事实(用杨某某的手机,以杨某某的名义给周某某发短信,要求周某某将人民币一万元打到杨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上)的手段使周某某“自愿地”交出财物。当周某某打款到杨某某邮政银行储蓄卡上这个时候周某某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完成,陈某逼迫其妻杨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的行为是最后取得财产的步骤。再者,陈某是对杨某某当场使用的暴力,然而杨某某不是由于陈某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地”处分财物,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构成的是诈骗罪而非抢劫罪。

  四、案件的处理结果

  按照笔者观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是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笔者认为该案件的事实清楚,且案件关系特殊对社会和谐和夫妻道德有一定影响,争得被害人同意后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和解。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只构成诈骗罪,且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悔悟,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在其妻杨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动交出周某某打来的一万元钱。犯罪嫌疑人陈某是由其妻陪同下投案自首的,说明夫妻关系并没有恶化,其妻也愿意陈某得到宽大处理,陈某又主动交代事实交出一万元钱,说明陈某犯罪只是一时冲动社会危害不大。虽然本案陈某诈骗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但是不满三万元只构成数额较大,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刑事和解量刑范围之内,可以对其进行和解。

  对本案运用刑事和解,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对其妻的暴力行为进行弥补,减轻周某某和陈某之妻有关系的负罪心理,利于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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