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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我院一文在《河北法制报》刊登
时间:2023-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从事安防技术运营服务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刘某、王某合伙成立了一家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商铺技防报警运营服务,主要销售监控报警、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提供维护服务。办完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始给门市、超市、仓库、饭店等做防盗看护,安装报警设备,平时负责商铺巡逻,如商铺被盗,负责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公司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收取700至1000多元不等的服务费用。在公司成立时二人知道从事该项业务,需要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由于办证时间长,于是二人决定“边办证边经营”,共服务300余名客户,收取客户费用50余万元。因二人公司经营的安保设备价格低、售后服务好,导致同行竞争压力大,遂举报二人无证经营,2021年10月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二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9月8日移送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新华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刘某、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未取得安保服务许可证就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但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今年9月8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检察意见,对刘某、王某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表示将对刘某、王某及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暂停营业,补办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刘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刘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规定,认定非法经营罪,一方面行为人要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该非法经营行为需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非法经营行为需要单独评价,不能够因为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就直接等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刘某、王某的行为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模式单独评价。破坏市场秩序重点应当围绕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法益,而对于主要危害不在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既要分析经营行为是否缺少特许的形式要件,更要分析经营行为在实体上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严重危险。

其一,经营保安服务业务虽然属于行政特许行业,只要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因此,保安服务业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限制经营许可业务。

其二,未经行政许可经营保安服务的主要社会危害在于对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一定的潜在危险,对保安服务业务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重点应当考察经营行为有无实质上违法犯罪行为及严重后果。对没有实施及产生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处理纠纷等后果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后,刘某、王某的公司除了没有获取《保安服务许可证》这一形式要件外,并未实施其他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公司注册成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较优惠的价格开展服务,属于市场发展中的正常竞争行为,其在优惠价格的同时也保持良好的售后,有利于安保市场良性稳定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服务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控、巡查、报警服务,获得服务客户一致较好评价并续约服务,对员工按照规定培训管理按时发放保安员工资,并且自经营以来未发生其他危害后果,也未出现其他不好的反映和记录。没有出现上述所说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刘某、王某及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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