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沧州市运河区某氏茶叶经销处,高新区某记茶铺、某茶茶坊、某祥茶叶经销处以及黄骅市某堂茶庄对外销售标有“某镇”字样的盖碗、茶具。2023年8月15日,某镇陶瓷协会分别将上述5家茶行店铺起诉至沧州市新华区法院,请求判令上述5家茶行店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各1万元。新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混淆,判决驳回某镇陶瓷协会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新华区法院对某镇陶瓷协会与某氏茶叶等5家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所作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确有必要进行监督,2024年1月5日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启动监督程序后,新华区检察院通过咨询专业人员、查阅相关判例、现场勘察涉案商品,依法查明地理标志属于证明商标,主要作用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其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不同于一般商标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界定是否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某镇陶瓷协会的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标示该商标陶瓷产品的主要原料来源于某镇及周边地域并符合相应的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某氏茶叶等5家茶行店铺销售的盖碗、茶具底部标有“某镇”字样,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涉案商品盖碗、茶具亦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范围内。新华区检察院另查明,某氏茶叶等5家茶行店铺销售的盖碗、茶具原产地并非某镇,亦不存在其他正当使用“某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情形,其行为已经达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为某镇地区且具有该地区陶瓷产品特有品质,依法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新华区检察院于2024年1月23日向新华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其作出的民事判决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为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未精准界定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证明标准,未查明涉案商品是否具备正当使用涉案地理标志的情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新华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于2024年3月11日裁定再审。2024年6月24日判决某氏茶叶等5家茶行店铺立即停止侵害某镇陶瓷协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赔偿某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1500元。
【典型意义】
(一)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是加强区域特色产业保护的重要抓手,依法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意义同样重大。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省委和最高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重点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检察力量。新华区检察院依法充分履职,在走访辖区商会、企业过程中,了解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取证困难、法律适用模糊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依法监督审判机关统一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类侵权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在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体现检察担当。
(二)借助外脑智慧,破解法律适用难点。新华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后,依托检答网司法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平台,通过查阅典型案例和相关判例、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精准界定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一般侵犯商标专用权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的区别,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质量和实效。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司法保护,规范经营者正确使用包含地理标志内容的商品标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做好精准监督。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向有关机构和个人核实案件情况的活动,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新华区检察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全面落实“三个善于”实践要求,打破就案办案、阅卷办案的传统模式,积极作为,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及部分店铺消费者、实地勘察、调取涉案茶具原产地信息等措施,增强案件审查亲历性,依法查明涉案侵权商品不具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某镇”字样的正当情形,并据此作出监督决定,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