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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新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整治“生鲜灯”还原食物本色
时间:2024-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20日,全省检察机关“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之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动员部署会召开后,新华区人民检察院闻令而动,听令而行,随即开展“整治‘生鲜灯’美颜食品乱象”专项行动,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过对辖区10余处农贸市场、大型商超以及生鲜肉店、水果店铺等经营场所的全面走访,发现部分商家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仍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现象。“生鲜灯”通过调整光照颜色美化食品的色泽和新鲜度,让食品瞬间变得光鲜亮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日常监管,督促商家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问题。同时,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商家诚信守法经营,杜绝使用“生鲜灯”,让生鲜农产品去掉“美颜滤镜”,回归本来面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盏小小的“生鲜灯”背后,是事关食品安全的民生问题,关系着每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下一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燕赵山海·公益检察”守护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扎实开展高检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亮剑,消除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努力让人民群众吃的安心、用药放心。

【温馨提示】
请广大生鲜产品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质量过关的食品,向“生鲜灯”说“不”。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品时,要注意观察灯光情况,学会分辨农产品的真实感官状态,避免买到不新鲜或不合格的农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对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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