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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我院一文在《燕赵都市报》刊登
时间:2026-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以“尾货”等为噱头在直播间售假

一男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

(刊发原文)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直播+合作达人”已成为电商销售主流模式。但部分从业者受利益驱动,利用平台监管漏洞,以“尾货”“原单”“纯原货”等名义销售假冒商品,不仅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日前,由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当地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25年3月,一心想“快速致富”的张某某嗅到了非法“商机”。他在某平台接连注册三家店铺,组建起专业的直播销售团队,不仅雇佣专职主播、客服负责日常运营,还创新推出“合作达人”分销模式——邀请多名网络达人加入售假队伍,达人按销售额提取佣金,形成了“主播直播引流+达人分销带货+客服跟进售后”的完整售假网络,实现了规模化、产业化运作。

为掩盖假冒本质,张某某在直播间打着“原货”“尾货清仓”的噱头,将假冒的某知名品牌运动鞋、服装,以正品市场价格的三至五折对外销售。低廉的价格迅速吸引大量消费者,自去年4月15日至7月27日,其店铺累计销售金额高达74万余元,扣除进货成本和达人佣金后,非法获利28万余元。

2025年7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张某某的住处当场查获大量待销售的假冒品牌服饰。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这些服饰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按标价核算货值金额达16万余元。

案件移送至新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还发现,2025年4月8日至16日,张某某曾以合作达人身份,为王某的某平台店铺引流销售假冒商品,销售金额1.2万元,违法所得4000余元;2025年6月25日至7月27日,又为霍某某经营的某平台店铺提供假冒商品代发服务,涉及销售金额2.9万元,违法所得6000余元。

综上,张某某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78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29万余元,加上现场扣押的待售假冒商品,涉案总金额已逾9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向张某某释明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面对确凿的证据,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结合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新华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日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直播电商从业者应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核查商品知识产权权属,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电商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驻商家、直播内容的审核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要提高辨别能力,谨慎购买价格异常低廉的知名品牌商品,如发现售假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张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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