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原文)一诊所医生以治病为由,通过欺骗手段性侵女患者。日前,由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单某某强奸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单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王女士因患有皮炎,2024年4月的一天,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单某某诊所内进行治疗。经号脉,单某某告知王女士“肝火旺,乳房有肿块,睡眠不好”,需要针灸治疗。治疗过程中,单某某以方便针灸为由,要求王女士将衣物脱掉,露出胸部和私处,后又以“疏通”为由,在未采取戴手套等医疗卫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按摩”王女士的乳房和私处。王女士多次向其确认是否必须如此“治病”,单某某谎称这是治疗的一部分,并趁机脱掉裤子对其实施性侵。
“治疗”完毕后,王女士向家人诉说此事,在家人的分析下王女士恍然大悟,立即报警。
案件被移送至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单某某以治病为由实施性侵,虽未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但采取欺骗手段对王女士进行“按摩”、实施性侵,这种欺骗手段导致王女士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这些是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性侵过程中王女士虽没有明显反抗行为,但并非其真实意愿。据此,该院以单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对单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实行行为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或者利用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缺乏反抗意识)、难以反抗(缺乏反抗能力)或者不知抗拒(不能意识到性行为)以及不敢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张新